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

縱火拍婚照好玩乎?

有攝影師為求出位和效果,不惜在摩星嶺炮台遺址生火,遺下大量被燒掉的草灰,引來公眾批評,連警方以至發展局都表示要跟進調查。有關炮台就算不算古,根據《林區及郊野條例》,任何人在林區、植林區或郊野隨便生火,最高都要判監一年,這除了保護林木,亦有公共安全的考量,一旦那位攝影師搞出山火出來,這有可能危及其他行山的市民,甚至攝影師和那對新人本身的安全。

這名攝影師忘了八仙嶺山火?當時有三名學童,以及兩名教師喪命。如果有人因攝影師玩火喪命,不知那位攝影師還好不好意思展現他的藝術創作。

除了《林區及郊野條例》,這位出位攝影師還可能違反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中關於刑事毀壞的罪行,雖然香港跟隨英國本土在1971年的做法,將普通法的縱火罪取消,但取而代之,便是將縱火罪行為納入刑事毀壞的罪行中。

炮台如因攝影師行為留有永久性破壞,肯定是刑事毀壞罪行,這遠比有人塗鴉艾未未更值得追查到底。

那位攝影師可以推說,這是他的創作自由,但創作自由都不可以去到危及他人生命的程度。這位攝影師破壞公物本屬不當,但更大問題在於任何蓄意縱火行為,控制不當就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。

筆者對清明、重陽等時節焚燒冥鏹的行為都大有保留,更何況為了拍婚紗照而蓄意縱火。他玩火玩到害人害己,他打算如何為他的偉大作品負上責任?

自數碼單鏡反光機普及後,由於做攝影師所需資本投入大減,多了人入行造成競爭劇烈。要在市場站得住腳,難免要在構圖上有過人之處,這點筆者明白,但構圖要有凸出之處,不一定要用一些危及公眾安全的手法,特別在郊野生火。

一旦釀成山林大火,要撲救可以相當困難,特別在風高物燥的天氣。因此,當局有責任徹查有關攝影師有否用了違法手法,若然有人刻意縱火,就應盡早繩之於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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