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8月13日 星期六

修改基本法最穩當

在眾多解決外傭居港權的方案中,以引用《基本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條的權力,在行政長官、立法會以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同意下,提請全國人大修改《基本法》這最為穩當。

由特區成立至今,《基本法》經過十多年的實踐,引發社會爭論最多,挑起社會矛盾最為尖銳的正是《基本法》廿四條。

當《基本法》廿四條屢起爭端時,那證明《基本法》廿四條條文撰寫方式出了嚴重問題,而這問題大得屢次釋法都不一定能解決問題。像一九九九年的釋法,就無法防止日後法庭作出莊豐源案的判決,最終引發大量內地孕婦來港為身份證產子的問題。由莊豐源案問題已經看到,當條文本身寫得有問題的時間,人大常委不斷釋法都無濟於事。既然如此,何不修法。

而且修改《基本法》的主導權並非在法院手上,而是在行政長官手上,只要行政長官同意修法,並提出一個妥善的方案,筆者相信政府動員龐大的游說機器,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同意不難,如果特首提出一個好方案,而泛民堅持否決,選民自然會在選舉中懲罰泛民,那對行政機關而言不是很好的政治工具嗎?筆者因此都不明白,為何曾蔭權有權不用。

港區人大代表就更搞笑了,他們不是一直都投訴港區人大代表對香港事務沒有太大話事權嗎?這次正好展示他們的重要,當《基本法》一百五十九條修改機制開動後,政府以至中聯辦都沒有藉口不去協助他們開設辦事處,因為修改《基本法》始終要諮詢港人意見,亦要由他們代表港人向全國人大代表大會解釋修法方案。筆者不明白,為何沒有港區人大代表,想到運用他們在《基本法》中規定的憲政權力。

由政府和建制派是否願意修法,就可以看到他們對香港外來移民問題的立場出自真心,還是出自私心。如果他們只顧攻擊泛民,而沒有運用《基本法》賦予他們的權力的話,他們亦沒有資格抽泛民的水。

(論外傭居港權問題.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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